问题 |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存在的两种合伙人形式,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存在的企业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人可以存在于普通合伙企业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人只能存在于有限合伙企业中。 2、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财产份额出质要求不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有什么民事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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