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该怎么申请减刑 |
释义 | 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中国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从而维护社会的和平。相对来说我国刑罚是基于人道主义而设立,只要犯罪分子有积极悔改的表现,国家与人民愿意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包括缓刑期间申请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除非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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