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能以“试用期”为由拒交社保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企业已经用工超过一个月了,不能以“试用期”为由拒缴社保。企业应在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对其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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