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会无效案件当事人规定及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一审辩论结束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可申请参加诉讼并列为共同原告。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包括由股份比例最多的股东召开,依公司章程召开,由董事会召开。法律依据为《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和《公司法》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无效的案件当事人有什么规定 1、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当事人的规定如下: (1)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3)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是什么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由股份比例最多的股东召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2、由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由董事会召开。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无效的案件,应将公司列为被告,并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将其列为第三人或共同原告。此外,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由股份比例最多的股东召开,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以及由董事会召开等。以上为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