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一般不需要剃头。看守所羁押的人员,除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罪犯外,大多数都是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就是被羁押的当事人只是涉嫌了犯罪,但并不表示就一定已经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还应由法院进行判决。 所以,对于因涉嫌犯罪而被送看守所羁押的当事人,区别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看守所会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不会强制要求对当事人剃光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