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罪辩护的情形主要有: 1、被告不是本案的犯罪分子,被告从未实施检察机关起诉的,不可能成为有罪人或者承担刑事处罚; 2、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被告主观上有防卫思想,其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或者在特殊正当防卫下实施的,不为罪;在紧急情况下,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在合理限度内,不得认定为犯罪行为; 3、证据收集过程非法,应当排除,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在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收集下取得的,应当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排除后,如果剩余证据不能形成严格的证据链,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证明标准,也可以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进行无罪辩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