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卖淫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组织卖淫的判刑标准是: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管理秩序。卖淫是一种腐朽、丑恶的社会现象。而组织他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2、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际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通过控制从事卖淫扰镇察的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店、旅馆的负责人组织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 3、组织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4、组织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牟利的目的。但因为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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