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对孩子的姓氏是否有影响? |
释义 | 离婚后孩子改姓问题:18岁以上孩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自行改姓;未成年孩子双方协商不一致,一方要求改姓可被公安机关拒绝受理;若一方隐瞒离婚事实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可要求恢复原名,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律分析 对于父母离婚,其孩子改姓的问题,其孩子在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可以自己改姓的;但是对于孩子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归属问题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归属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处理方式。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孩子的姓氏,包括父母的意愿、孩子的利益以及社会习俗等。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孩子应继承父亲的姓氏,而有些国家则允许父母协商决定。在决定孩子姓氏时,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权益和心理健康,确保最佳利益的实现。因此,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归属问题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并且应以保护孩子的权益为优先考虑。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选择权归属问题需要依法处理,以保护孩子的权益为优先考虑。对于18周岁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他们可以自主选择改姓。然而,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姓氏变更请求。若一方以隐瞒离婚事实的方式获得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原姓名且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在决定孩子的姓氏时,应综合考虑父母意愿、孩子利益和社会习俗等因素,确保最佳利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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