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是否成功 |
释义 |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关键的一环,重整计划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因此,由谁来制定重整计划尤为重要。我国采取的是由重整人制定重整计划的立法体系。 (一)制备人我国实行选择制,重整期间的营业要么由管理人管理,要么由债务人管理,故重整计划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备。 (二)制备的期限重整计划制备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美国等则采用法定主义,英国要求在颁发重整令后3个月内提交,美国要求裁定进入重整程序起120日内提交。我国也采用法定主义。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和债务人制备重整计划的期限为6个月,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算。该期限届满,未能完成该计划,具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即最长为9个月。 (三)重整计划的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的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第 (7)项兜底性条款外,这些事项大多属于概括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很大。 2、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我国仅对此提出概括性要求,至于重整企业是否合并或分立以及如何筹资等,均留待当事人意思自治。 3、债权类型我国债权类型实行法定主义。四类,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 (1)重整计划执行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不得变更债权的类型及其顺序。 4、债权调整方法我国将债权调整方法留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企业所欠非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该费用的债权人也不参加该计划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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