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评估作价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其价值。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评估作价的标准,应当依据规定执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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