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签署相关的声明即可完成结婚登记, 领取结婚证 。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