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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济宁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条件是什么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济宁市医疗机构校验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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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