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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厂里突发疾病死亡的,厂方有责任吗
释义
    在上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应该按工伤死亡赔偿。一旦发生死亡,在规定时间内把情况报到劳动管理部门。待调查取证后,就可以按照工伤死亡来进行理赔。
    一、民工工伤死亡赔偿多少金额
    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招用农民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没有区别。民工工伤死亡赔偿计算公式有: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供养亲属抚恤金(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地在劳动岗位出现意外死亡具体的如何处理
    应当立即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填报工伤死亡报告,提请工伤认定。发生死亡事故,劳动监察、安全管理、公安监察会介入调查,确定责任,待工伤认定后进行后续事务流程。用人单位必须是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劳动部门才会受理工伤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费用。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同死亡者家属进行协商,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工地做事摔死了怎么办
    在工地做事摔死了,可以申请工伤死亡赔偿金。即员工因为工作死亡,其直系亲属可得到赔偿。工伤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的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工亡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5、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
    五、工伤认定需要以下条件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死亡的赔偿内容是比较多的,首先丧葬补助金是主要按照上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补偿、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配偶的补偿标准按照职工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其他根据年龄不一样,补偿比例也不同。此外,还包括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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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