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发布关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通知 |
释义 | 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民商事案件、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程序性事项案件以及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以维护司法公正、方便居民诉讼、展示最高法院形象。 法律分析 巡回法庭审理以下案件: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这主要是指根据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案件,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拓展延伸 最高法发布巡回法庭管辖范围的新规定 最高法发布巡回法庭管辖范围的新规定,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明确巡回法庭的职权和辖区范围,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根据新规定,巡回法庭将扩大管辖范围,涵盖更多地区和领域,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新规定还明确了巡回法庭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的管辖权,如涉及跨地区、跨行政区划、跨国等案件,巡回法庭将承担更多的审判职责。此举将有助于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 结语 最高法发布新规定,明确了巡回法庭的职权和辖区范围,以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巡回法庭将扩大管辖范围,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新规定还明确了对特殊案件的管辖权,如跨地区、跨行政区划、跨国案件。这一举措将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推动法治建设。巡回法庭的设立有利于方便港澳台居民诉讼,便于开展司法协助,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展示最高人民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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