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历史制度的客观方面来说,户口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到地方政府先前实行的政策牵制,如计划生育政策,有部分因超生或者未办理准生登记逃避所需要承担的社会抚养费及罚款而延迟或者拒绝上户登记的情况;也有因以往的户籍制度不够完善,户籍操作程序不规范造成的登记不规范,容易出现遗漏登记的问题,如以往新登记出生不需要提供出生登记证明,只需要村委会上报一份新生儿名单和日期到派出所户政部门,容易出现遗漏登记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