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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程序
释义
    问: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程序是怎样规定的答: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和认可,是首先应通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一般分为四个组来表决(按债权分类)。各个组均通过表决时,重整计划即获通过。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相关知识: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要求一、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申请重整计划经过各组债权人和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因为在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前始终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主动批准重整计划,所以,我国新法规定: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二、法院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对于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是否要经过审查才能批准,各国规定不同。大多数国家规定,法院在批准前通常要审查重整计划的内容、表决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新《》第86条规定,法院应审查重整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具体审查哪些内容,也没有规定审查过程中是否要听取各利益方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他国家立法有相关规定。如我国地区“” 第307条第1项规定: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前,应审查关系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与表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及执行的可能性,并咨询中央主管机关、目的事业中央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意见,还应询问厉害关系人。《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28条还规定,法院在审查之前,必须举行批准重整计划的听证会,听取各厉害关系人的意见。《德国支付不能法》第248条第2款亦规定,在法院批准支付不能方案前,应当听取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意见,在选任有债权委员会的情形,并应听取债权人委员会的意见。《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61 条规定:“在听取债务人、司法管理人、债权人代表、监督员以及企业委员会代表的意见后,或者,无企业委员会的,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或依法传唤上述人员后,法庭根据司法管理人提交的报告作出裁决,确定重整方案或宣布进行清算。”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予以公告重整涉及面广,影响大,采取重整必须及时,因此,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也应当较短。我国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这说明,在我国,重整计划被批准后,重整程序也终止,执行重整计划不属于司法重整程序。为了使所有的债权人和股东都清楚重整计划的内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予以公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305条第2项规定:法院作出裁定时,应附加说明理由,并公告裁定的内容,但不必——送达关系人。重整人应将经法院认可的重整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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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