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灯头让灯尾是交规哪一条 |
释义 | 灯头让灯尾是交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灯头让灯尾的意思就是如果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绿灯放行通过的车辆,要避让其它方向前一轮信号灯进入路口,但还没有离开的车辆。“灯头”是能够通行时的头一辆车,“灯尾”原则上讲就是上一轮信号灯最后进入路口的一辆车。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也适用“灯头让灯尾”原则,只要行人在绿灯时进入路口那么哪怕接下来绿灯变红灯了行人依然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应该让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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