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的认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在网络环境下,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以及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一、短视频侵权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包括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版权;另一类是产业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其中,版权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重要推动力。著作权人享有的17项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利用已有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二次创作,则很有可能侵犯这两项权利。当前常见的搬运、切条、任意剪辑等,均属于侵权的范围。 律师补充: 从目前各类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来看,短视频侵权可以初步分为以下三类: 1.直接上传,并且在未进行任何加工的情况下,以合辑甚至直播轮播的形式连续更新。 2.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 3.二次创作型。短视频转载不仅仅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也有可能侵犯音乐著作权以及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利。 但是在一定条件之下,法律允许行为人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即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报道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十几种合理使用情形。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报酬如何确定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报酬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然后签订合同就可以了。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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