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没有开发利用土地,对土地进行闲置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