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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的职责范围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一)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三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建议;参与拟订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实施办法;指导、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负责农业农村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农村信息服务。(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按规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审核工作。(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产业发展。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县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科技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十三)参与组织、指导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意见。(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对外农业贸易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外援项目。(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学技术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 第五条 完善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制度支撑。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依法推动干部配备优先考虑、要素配置优先满足、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公共服务优先安排。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将行之有效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制度化法定化,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农业农村法治环境。加强立法与改革衔接,及时将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决策、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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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