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告知书什么时候签? |
释义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任何时候都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但不适用于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签署认罪认罚告知书越早越有利,但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慎重考虑,以免影响后续的无罪辩护。 法律分析 一、认罪认罚告知书什么时候签 任何时候都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认罪认罚告知书任何时候都可以签署。公检法机构也没有权利剥夺认罪认罚。但是越早签肯定是对后续的庭审判决越有利。但是在嫌疑人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要贸然的签。可能会对后续的无罪辩护有影响。 结语 认罪认罚告知书的签署时间没有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无论罪名轻重或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是否从宽处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认罪认罚从宽包括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加快审理。在实体上,法院一般应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有例外情况。然而,对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用情形,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认罪认罚告知书可以随时签署,但在嫌疑人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谨慎决策,以免对后续的无罪辩护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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