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3年严重。剥夺政治权利3年是指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时间。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两种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相关规定犯罪行为的罪犯。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要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群众发现罪犯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违反剥夺政治权利应当遵守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