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
释义 | 学生在校受伤应当根据年龄和是否有第三人的介入分别讨论。如果该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推定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自己尽到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的,学校有过错,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由学校以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学校有过错的也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如果找不到第三人,则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对第三人追偿。 一、判决承担补充责任会如何执行 判决承担补充责任的执行方式如下: 1、在执行补充责任裁判时,应先执行直接责任人,不得直接执行补充责任人,但可对补充责任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在直接责任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方能执行补充责任人。 补充责任的情形有: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出国游遭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怎么办 出国旅游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如果是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如果是旅行者自身有过错的,由旅行者自己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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