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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案的裁决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需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庭应在45天内结束,可适当延期15天。逾期未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合同履行、工资福利等争议。人事争议不属劳动仲裁范围。
    法律分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
    对待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的时效内。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结语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应在45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办案过程中,对待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争议。但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事业组织与正式在编员工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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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5: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