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有?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