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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含义
释义
    终身是指永久性地剥夺罪犯政治权利。罪犯永远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不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或者时,作为附加刑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法》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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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