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
释义 | 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给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被告人勇于承担责任的这种精神是值得肯定的。虽然被告人及家属经济十分困难,但仍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之规定,对此,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合议庭: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本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2、参与案件的起因。3、使用工具的方式。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起诉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王某律师年 月 日 故意伤害罪轻伤可以无罪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类,故意犯罪是指有犯罪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是对他人人身权利进行的侵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伤情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是比较轻的,如果进行赔偿获得谅解的,一般是不会判处有罪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故意杀人罪能做无罪辩护吗? 故意杀人罪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 一、可以进行做无罪辩护的情形有: 1、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 2、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5、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为。 6、其他可以进行无罪辩护的情形。 二、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结果只有两个:一个是公诉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决有罪;一个是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无罪辩护的原则,是指律师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辩护成功案例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胡某某系一名聋哑人,因其兄胡某在QQ上与他人聊天发生口角,故与胡某一起前往一家KFC,在与对方理论时将对方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随即,兄弟二人被江汉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接受江汉区司法局指派后,前往江汉区看守所会见了胡某某,并与花楼街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得知胡某某家属有意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本人积极参与,促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虽然并未接到指派通知,本人仍然帮家属代书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导家属完成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家属对本人非常感激。 在法院审判阶段,本人结合会见和阅卷情况,考虑胡某某系聋哑人和初犯、认罪态度好、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因素,做了从轻辩护,在量刑上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法庭基本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随后本人配合法院做了胡某某的社会调查工作,联系考察机构。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中,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但考虑其系聋哑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且是初犯,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同时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罗钰林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从轻辩护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家属对本人的援助工作也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 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 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 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 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 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 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 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 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 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 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 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 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 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内容: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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