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取结婚证流程? |
释义 | 领取结婚证流程大致如下: 1、双方当事人亲自申请复婚登记,并提交资料;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证件材料; 3、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结婚,并发放结婚证。 一、离过婚需要哪些材料才能再办结婚证 对于再新结婚: 应该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复婚: 离婚的再办结婚证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手续差不多,具体如下: (1)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3)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离婚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离婚的条件是: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16、申请离婚的双方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离婚申请书是双方申请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18、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或帮助生活困难的一方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 19、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一、协议离婚的流程如下: 1、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件、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3、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资料; 4、等待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5、离婚冷静期挤满,双方于三十日内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6、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若符合离婚的条件的,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 二、申请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本; 2、男女双方的身份证,身份证必须要在有效期内; 3、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包含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债务处理的内容;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总而言之,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如期。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有哪些规定 双方自愿离婚有以下规定: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双方应当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自愿离婚流程如下: 1、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必须由夫妻亲自前往当事人常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区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民政局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将结婚证收回。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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