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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利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特权,是对自然权利的否定
释义
    从本质上讲,任何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但是,法律赋予权利的方式和程度还是有区别。有一些权利通常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专门的程序去确认,人们在谈到这类权利时,似乎不用去追究是哪一部法律规定的,具有所谓天赋人权的意味,我们不妨称之为自然权利。而另一类权利则不同,如果没有有关这一权利的专门法律、专门程序的确认,这一权利就不能存在,我们称这类权利为特权,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咱特权。从知识产权的历史渊源来看,确实是源于地道的特权,正如有学者所精辟阐述的: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特权。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的表现尤其突出。知识产权学者提到的早期雏形状态的专利权,实际上都是封建君主恩赐给某个人在某一行业垄断生产、独占利益的特权。比如,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市一位市民制作色布的技术15年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约翰·肯普以染布技术的特权
    ③,等等。现代专利法尽管与早期专利法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现代专利法的实质仍然是国家赋予某一发明创造人以特权。实际上,如果没有专利法,则无所谓专利权。在没有专利法的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对自己完成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发明创造,也会同自己取得的其他权利一样,尽可以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当然不是独占权。尽管这种权利也是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但是,在权利未遭侵犯之时,只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而具有独占性质的专利权,纯粹是国家权力介入的结果。这种介入使处于自然状态的发明创造权完全改变了性质。如果说其他权利的取得和享有是所谓天赋人权的话,专利权却很难说是天赋的;甚至相反,专利权的独占性,正是破坏了天赋人权的理念。
    因为,天赋人权解释不通这样一个道理,为什么在后的发明人或申请人就无权使用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发明创造。法律授予专利权人独占权,实际上剥夺了同一发明创造的其他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权一旦被授予,其他发明人、设汁人同样付出的劳动和物质代价就会付诸东流。如果。他们实施了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可能面临侵权的指控,尽管这发明创造实实在在是他们自己付出劳动的产物。作为一种平衡,专利法规定了先用权,但享有先用权的前提条件是在专利权人申请前做好了实施的必要准备,对那些大多数的相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来说,还是无能为力。因此可以说,专利权是借助国家权力形成的一种特权,它的产生是牺牲了个别人的权利来换取社会的利益。只不过,专利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因此而给社会带来的利益,使我们感到这种代价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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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