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广西区直公积金提取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列入违规等限制黑名单,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其次,房产已办理了网签备案,且购房日期在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时限范围(2年)内。 第三,缴存职工当年未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 最后,经缴存职工授权,房产和婚姻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自动获取调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