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
释义 | 法人人格否认的表现形式: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一、公司法人否认制的内容是什么样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债务由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公司法组织设立,完成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经登记机关审核发给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有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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