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地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停工索赔的期限一般按合同约定确定。双方对停工索赔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应当自停工之日起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逾期三年以上未提出的,法院不再保护,即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的,对方可以不再赔偿。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未向发包人索赔的,视为放弃或者丧失索赔权利的,承包人逾期未索赔的,往往不能再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