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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通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来起诉诈骗?
释义
    骗钱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告诈骗,公安会立案侦查。转账记录证据更有法律效力,建议找专业律师搜集更多证据增加诉讼证明力。诈骗罪量刑标准: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2.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诈骗金额可根据地区经济情况调整。诈骗数额达标且具有特定情形可从严惩处,如发布虚假信息、涉及救灾、诈骗弱势群体等。
    法律分析
    骗钱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不可以告诈骗
    骗钱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告诈骗,而且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相对于聊天记录而言,转账记录应该会更大法律效力所以可以尽可能的增加这方面证据的搜集。同时建议当事人最好还是选择联系相关专业律师,帮忙搜集更多的证据增加自己诉讼时的证明效力。
    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结语
    骗钱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可以告诈骗,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更有力,建议尽可能搜集这方面的证据。同时建议当事人联系专业律师,以增加诉讼时的证明效力。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级,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判定。各地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诈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从严惩处。如果诈骗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且具备特定情形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将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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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