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年开专用发票,能否入账? |
释义 | 跨年发票可入账,包括发票遗忘、报销延迟、款项未全收等情况。跨期费用支出包括跨年工资、年终奖、付款后取得发票的费用、以前年度费用本年支付、无发票的预提费用。 法律分析 跨年发票是可以入账的,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发票属于跨年发票: 造成跨年发票的原因: 1.由于发票被遗忘而没有及时入账; 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报销人员没有及时报销,会计跨年才取得发票; 3.对方上年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没有全额收到而次年才给了发票。 不可避免的跨期费用支出: 1.跨年工资及年终奖; 2.已付款但跨期取得发票的费用; 3.以前年度费用本年支付; 4.无发票,无付款的预提费用。 拓展延伸 跨年开具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方式 跨年开具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跨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时间和业务性质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发票属于当年的应收或应付款项,应当在对应的会计期间内入账,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式可能受到税务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影响,建议在处理时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此外,还应当保留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便于审计和备查。最后,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明确的会计政策和流程,以确保跨年开具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结语 跨年开具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确保准确性和及时性,按实际发生时间和业务性质入账。需遵守税务法规和财务准则,咨询专业会计师或税务顾问。保留票据和凭证备查。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会计政策和流程,确保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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