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什么? |
释义 | 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达一方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发现案情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那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此进行审理,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简易程序应当是由审判员一人来进行审理,而不是合议庭。 一、刑事诉讼独任审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二、刑事案件简易程序规定 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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