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 |
释义 | (一)服务对象不一样:投资银行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 (二)范围不一样: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则是发行承销风险、经纪业务风险、自营业务风险、做市商业务风险。 (三)特殊性不一样: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它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受政府干预。 一、实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区别 投资公司,是指汇集众多资金并依据投资目标进行合理组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广义的投资公司,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等金融机构,也包括涉足产权投资和证券投资的各类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购买企业的股宗和债券、参加企业的创建和经营活动、提供中长期贷款且营本国及外国政府债券、基金管理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发行自己的债券、股票或基金单位,队其他银行取得贷款,接受委托存款等。狭义的投资公司,则专指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主体,这是依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经由购买公司股份成为股东,由股东大会选定某一投资管理公司来管理该公司的资产。 实业其实是一种泛指,一般被认为是生产型的公司,经营型的公司一般不称为实业。比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当我们看到实业的字样,一般可确认为该公司是生产型的,而不是经营型的。当然我所说的只是一般,而不是绝对的都这样,也有个别经营公司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而假称实业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业并不代表和决定公司的性质,而只是一种惯用词而已,当然在使用这个词时还是要有分寸的。 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估计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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