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包括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刑事案件应该包括:(1)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2)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二、技术侦查职能适用的案件范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下列情形: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