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 |
释义 | 受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有的受伤只是小伤在经过治疗之后就能痊愈,但是更多的时候受伤可对给受害者带来灾难性打击,对于很多工作者来说工作中受伤就会严重影响受害者的生活,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及赔偿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职工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七级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八级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九级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十级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工伤认定是在受伤之后受害者申请才能进行受理,因此我们在受伤之后要及时的去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鉴定,如果眼睛受伤了就要对受伤程度进行鉴定级别,按照级别就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和福利待遇。 一、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具体的伤情都包括什么 鉴定为三级伤残的具体的伤情都包括什么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5.3.2三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3.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偏瘫肌力3级;4.截瘫肌力3级;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7.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19.双眼矫正视力30cm2;25.舌缺损>全舌的2/3;26.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7.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28.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29.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30.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1.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3.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6.膀胱全切除;37.尘肺叁期;38.尘肺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9.尘肺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粒细胞缺乏症;42.再生障碍性贫血;43.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4.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5.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46.砷性皮肤癌;47.放射性皮肤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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