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1年3月,苗强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苗强被劳动部门认定为。然而就其一事他与采石厂发生分歧,随后,苗强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其负伤后3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 在仲裁庭上,某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且已支付其1000元,结清了伤前工资和有关工伤待遇。并在当时就言明,以此款结清伤前工资及工伤待遇,苗强本人也同意签字后领取了这笔费用。 根据查清的事实,仲裁委认为:个体采石厂招录苗强未依法签订,违反关于建立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苗强因工负伤,虽未鉴定出伤残级别(根据其伤情为轻伤),但伤后依法享受一个月的工伤医疗期,医疗期内个体采石厂应依法支付工伤津贴。个体采石厂以1000元结清工资及工伤待遇对苗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无约束力。已支付的款项中所含的工伤津贴应在苗强享受的伤后一个月的工伤津贴中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