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共有16种监察手段,分别规定在《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以及第五章监察程序。谈话;讯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留置;讯问;通缉;限制出境;调查程序1、搜查:与刑诉法中的搜查程序基本相同,但注意,监察委的搜查没有无证搜查。《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2、与刑诉法的技术侦查程序相同,注意监察委的技术调查适用于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