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是以经营者的申请为前提,通过行政特许,取得对特定范围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使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权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比所有权的主体广泛,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限定的范围很小,而使用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几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内容受所有权和环境保护及生态规律的制约,而不是无限制的使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