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父母离婚,我妈想单立户口? |
释义 | 离婚后户口可以单独立户。可以由女方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女方一人名字的户口本。离婚后分户申请的条件如下: 1、除夫妻双方户口不能分立外,原家庭户成员分开生活的,可以分立家庭户;2、在原家庭户住所外,新建、购住房的成年人,可以分立家庭户;3、要求分户的男女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者拿到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因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4、房子已经分给或判给了一方,另一方就需要把户口迁移出来,如在当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有直系亲,应将户口迁到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处;5、没有则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将户口挂靠在街道集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户口登记机关在户口登记工作中,如果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带岳父母户口过来,离婚后岳父母户口可否迁走? 户口可以迁回娘家,对于此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力,户口所在地是由本人常住地决定的,是否离婚与此没有关系,若要迁移户口,则需迁移目的地的村委会或街道办证明户口持有人长期居住在此,就可以进行户口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父母不同意把我的户口本给我然后我想把户口迁移怎么办了? 父母不同意迁户口的,需要与父母协商。迁户口流程如下:1、向将要迁入地的派出所提出迁入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后;2、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我想问一下,如果父母不给户口簿,我可以自己重新申请 父母不在身边可以代办身份证。但需要提供办证人手写的委托书;办证人的户口簿;办证人在外地的居住证明;当地公安机关指定部门拍照的身份证电子版这些资料。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也可以异地补办异地补办身份证流程:1、申领人本人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4、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5、30个工作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在农村,我一直和父母户口在一起,现在我已经结婚生子了,我想把户口分开怎么办 户口可以分开,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济独立; 2、需要当事人年满十八周岁;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满足以上条件可以由原户主与当事人各自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审核证明材料,共同去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分户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我想问一下,孩子的户口是否需要父母双方在母亲户口下迁入父亲户口 孩子户口迁到母亲名下手续如下:1、提交相关材料到母亲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2、需要的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母亲户口簿、孩子父亲的户口簿、母亲所在社区的证明、母亲提交的户籍迁移申请。3、按照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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