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对需要扶养、赡养、抚养的成员负有扶养、赡养、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需要扶养、赡养、抚养的成员,是指青年、中年、病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的“无独立生活能力”是指其他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或者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需要其他家庭成员自理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指的情节恶劣,通常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到处乞讨,遗弃动机卑鄙,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由于遗弃造成病、残、死亡后果的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