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出卖人以不存在标的物,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订立的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出卖人以不存在的标的物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标的物不存在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出卖人如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方式分别有直接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法定其他方式等。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直接将物品交付给买受人;指示交付是指将第三人持有的物品让其直接交付给买受人;占有改定是将已经占有物品的买受人直接获得物品所有权;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标管合同中,保管标的物意味着什么?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标管合同中,保管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标管合同中,保管标的物是什么意思? 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被保管的物品。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时如何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标的物时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解除合同:1、如果出卖人某一批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该批次合同实现的,就该批次可以解除合同;2、如果出卖人某一批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今后其他各批合同实现的,可以解除该批次以后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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