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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物权及物权变动的条件
    (1)物权的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 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2)物权变动的条件
    1、一般情况是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2、特殊情况是
    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 因继承取得物权 ;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综上所述,物权取得后只能由物权所有人进行支配和管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物权,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两者的区别是不动产物权取得后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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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17: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