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及物权变动的条件 (1)物权的含义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 自然人 、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2)物权变动的条件 1、一般情况是 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合同)有效再加上交付即可。 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2、特殊情况是 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以上四项权利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有哪些 (一)物权的取得: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这主要有: (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 (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4)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5) 因继承取得物权 ; (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 (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 (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1、民事行为 (1)抛弃; (2)合同; (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2)法定期间的届满; (3)混同。 综上所述,物权取得后只能由物权所有人进行支配和管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物权,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两大类,两者的区别是不动产物权取得后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