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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动产抵押权何时生效?
释义
    一般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和正常经营活动中已付款和取得动产的买受人。如果经登记的,则具有公示的效力。
    一、地役权是指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三、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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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