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本次招标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经十一路全线呈南北走向,北起规划捷运大道,南至银亿东城东门附近,本次实施范围起于沪宁高速公路以北约100米,向南延伸下穿沪蓉高速主线及其南北匝道,止于银亿东城东门与东南门之间,与现状银亿东城内部道路相交。路线长约569米,道路宽18~19.5米。道路等级为四级公路兼城市支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项目包含沪蓉高速公路通往三桥、四桥的南匝道路改桥工程及保通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环境工程、绿化工程及高速公路匝道保通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