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算商业诈骗 |
释义 | 下面我将针对“商业诈骗怎么办”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商业诈骗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商业诈骗涉嫌的犯罪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的行为手段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产,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诈骗的领域,商业领域中,上述诈骗犯罪皆有可能存在。商业诈骗怎么办?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在投保人投保前,保险人应当严格审查投保人投保资质、被保险人的保险状况等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全力调查,若发现诈骗嫌疑,应当迅速报警,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减少损失。 一、诈骗怎么认定犯罪? 诈骗犯罪这样认定:1、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本罪与法律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案例】被告人姚某原为蚌埠某电器公司业务员,负责将公司货物送给各空调经销商。2010年1月,姚某告诉经销商王某,其可以为王某弄到价格便宜的“工程机”,并要求王某不要对公司讲。2010年1月29日,王某按姚某要求将30600元钱打到姚某的私人帐户中,当天姚某便将此款取走并用于个人花销。事后,姚某并未为王某向电器公司申请工程机,也未从其他地方为王某联系到价格便宜的工程机。2010年2月26日,被告人姚某因其它侵占某公司钱款的事情被公司发现,王某联系某公司才知道姚某从未为其联系过工程机,而且姚某也没有权限向公司申请出售工程机。此时,姚某为王某出具了一张30600元的欠条,后潜逃。【解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姚某为蚌埠某电器公司业务员,虽然身份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不能排除姚某利用其身份而实施其它犯罪的可能。而从后面的案情发展看,该业务员身份对诈骗罪的构成不但没有产生消极影响,反而促成了姚某的诈骗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王某就是因为姚某身为某电器公司业务员才得以相信姚某所说的话,由此产生错误认识。主观方面,诈骗罪占有的是公私财物。本案中主观方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姚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二是姚某意图占有的是公司的钱款还是王某的钱款。姚某为某电器公司业务员,明知自己没有权限向公司申请出售工程机,却向王某隐瞒真相,在收到王某的钱款后没有为王某购买工程机,将数额较大的钱款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花销,也没有还款的真实意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2、客观方面是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欺骗保险机构、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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