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顾客在健身房摔伤,顾客自己使用不当,未听从健身房专业人员指导,一般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因健身房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健身器材不合格等原因造成顾客摔伤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