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是如何规定的?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善意的第三人是通过善意的第三人的条件认定之后产生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是没有办法取得房产的。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所说的特别要件包括受让方在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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